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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多地推行疫情防控新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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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近期,潍坊多地开展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

临朐县

通告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临朐县范围内实施“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朐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各类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场所。

二、挂牌原则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2.未及时提醒来访人员扫描“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的;

5.其他违反“场所码”应用推广规定行为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1.一周内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的;

2.“黄牌”警示撤销后,一周内再次被黄牌警示的;

3.“黄牌”警示后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6.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临朐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镇(街、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撤销通知单,不予撤销的要说明情况,通知单要全程留痕。各镇(街、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四下午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集中报备。

4.各镇(街、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抓好“红黄牌”警示制度落实,推动各类公共场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一并追究属地镇(街、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本制度由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临朐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朐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24日

寿光市

关于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

“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寿光市范围实施“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寿光市各类企业、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挂牌原则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2.未及时提醒来访人员扫描“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的;

5.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未提供反向扫码服务的;

6.其他违反“场所码”应用推广规定行为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1.一周内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的;

2.“黄牌”警示撤销后,一周内再次被黄牌警示的;

3.“黄牌”警示后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6.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寿光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属地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属地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撤销通知单,不予撤销的要说明情况,通知单要全程留痕。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四下午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集中报备。

4.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抓好“红黄牌”警示制度落实,推动各类公共场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一并追究属地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本制度由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寿光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寿光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17日

昌乐县关于实行“场所码”推广应用发布“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昌乐县范围实施“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昌乐县各类企业、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挂牌原则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管理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2.未及时提醒来访人员扫描“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的;

5.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未提供反向扫码服务的;

6.其他违反“场所码”应用推广规定行为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管理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1.一周内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的;

2.“黄牌”警示撤销后,一周内再次被黄牌警示的;

3.“黄牌”警示后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6.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镇(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属地镇(街、区)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撤销通知单,不予撤销的要说明情况,通知单要全程留痕。各镇(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五下午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集中报备。

4.各镇(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抓好“红黄牌”警示制度落实,推动各类公共场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一并追究属地镇(街、区)、行业管理部门责任。

本制度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昌乐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18日

寒亭区

为高效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预警监测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实施场所码推广应用“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业、门店、在建项目及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挂牌原则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发展中心)予以“黄牌”警示处理。

1、不按要求申请使用“场所码”,未在显眼位置张贴“场所码”的;

2、未及时提醒来访人员扫描“场所码”的;

3、扫码后未进行查验或未严格落实“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4、发现场所码扫码出现红、黄码人员,未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的;

5、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未提供反向扫码服务的;

6、其他违反场所码应用推广规定行为的。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发展中心)予以“红牌”警示并停业整顿处理。

1、一周内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的;

2、“黄牌”警示撤销后,一周内再次被黄牌警示的;

3、“黄牌”警示后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4、因场所码落实措施不力,给后续流调排查等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拒不落实场所码推广应用且态度恶劣的;

6、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1、“红黄牌”警示制度由寒亭区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场所码推广应用的督导检查,对受到“黄牌”警示的,应即刻进行整改;受到“红牌”警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存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经检查认定需出具“红黄牌”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中心)出具“红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将“红黄牌”在出入口或显眼处张贴,如相关单位拒收或不配合整改,由区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场所(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做出处罚单位提交撤销警示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撤销“黄牌”“红牌”警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对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黄牌”“红牌”警示,书面送达撤销或不予撤销通知书。各部门单位、街道(发展中心)“红黄牌”警示情况每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各部门单位、街道(发展中心)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推广应用工作,通过认真落实“红黄牌”警示制度,推动全区各类场所普及应用场所码,对推动落实不力,被上级督导发现或通报批评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发展中心)责任。

本制度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寒亭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

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5月15日

潍坊市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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