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4日,我院收到昌乐县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案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该案涉案被害人为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不确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内容详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