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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年6月4日中共昌都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昌都市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委、*府和昌都市委、市*府关于维护稳定及网信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昌都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的举报奖励。
第二章行为认定
第三条 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的相关信息线索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标志、个人信息、漫画、表情包等,以下均简称“信息”;举报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网络通信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脑、手机、即时通讯、可视电话、穿戴式网络设备等,以下均简称“网络通信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包括:
(一)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传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以下简称“*和*府”)、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府治藏*策,编造或故意传播诽谤信息、虚假信息、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歪曲*史国史*史等信息的行为。
(二)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含有颠覆国家*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等信息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使用网上银行、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支付宝、